裁判文书详情

叶**、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乌**护局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义环罚字(2014)第37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4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被执行人经营的义乌市泽阳印花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于2013年11月开始未经环保审批擅自进行服装纺织布丝网印花加工生产,投资额约18万元。主要生产设备:丝网印台8张、网板约50片、喷枪1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过任何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清洗印版废水经管道接入一个储水罐槽,定期外运处理,该项目没有建相配套的污染物治理设施。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26000元。申请执行人义乌**护局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缴纳罚款26000元,但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1项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完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乌**护局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义环罚字(2014)第3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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