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陈**等与台州市卫生监督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陈**、潘**为与被告台州市卫生监督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向台州**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浙台行辖字第93号行政裁定,裁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并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台州**民医院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钟巧美到庭参加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原告就所涉医患争议和台州**民医院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承诺今后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陈**、潘**关于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陈**、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陈**、潘**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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