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陶**于2015年10月14日提交的行政起诉状。陶**诉称其不服被告台州市**岩分局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黄**信访答字(2015)9号),曾于2015年3月31日向台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信访复查。2015年4月21日,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函复被告,要求重新调查处理并答复信访人。被告一直未作答复,故起诉人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履行自身职责,重新作出处理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就信访事项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操作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陶**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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