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曹**、张*提交的行政起诉状,起诉状以台州市黄岩区司法局为被告,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台州市黄岩区公证处2005年11月19日在﹤西北片签字(2001)第3035-1号﹥《黄岩城区西北片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公证机关的盖印。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故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