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黄计生征字(2014)高桥第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合法,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