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徐**于2014年9月17日提交的行政起诉状,起诉状以台州市黄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只管受理黄岩区青年东路28-30号楼房倾斜相关问题一事,不收鉴定结论,不处理的行为是行政不作为。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徐**主张的行政不作为,即要求否定台州市黄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接受、未出具鉴定结论之合法性。起诉人于2014年7月24日向被告邮寄《行政申请书》,要求公开涉诉房屋的鉴定报告并进行公示,再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起诉材料,前后相距一年有余,显已超过起诉期限,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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