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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友诉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方案公告二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秦**因诉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方案公告一案,不服马鞍**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3)马行初字第000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秦**、秦**,被上诉人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林**,被上诉人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人诉称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开友以涉案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秦**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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