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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陶凤义不服合肥**民法院(2015)合行诉初字第000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15年7月6日,陶**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因安徽省人民政府实施”861”行动计划和”四纵四横”高速公路规划项目征用其耕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安徽省人民政府征用耕地补偿违法并赔偿其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安徽省人民政府实施了征用土地和补偿行为,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对陶**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陶**上诉称:”861”行动计划和”四纵四横”高速公路规划项目,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该政府不履行职责,非法征用土地事实存在,一审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陶凤义起诉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安徽省人民政府实施了征用土地和补偿行为,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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