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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等与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命令、行政确认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李*、李*、李*、李**诉被申请人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宣城**旧房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违法确认一案,不服本院(2010)皖行终字第0009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等五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对申请人的诉讼对象认定错误,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涉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决定行为违法并撤销,诉讼请求并非撤销《批复》本身,《批复》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了收回涉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对申请人及其他土地使用人的权利产生直接影响,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宣政秘(2007)179号《关于同意收回宣城**旧房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系对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宣国土资(2007)239号《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作出的内部批复,之后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以公告的形式作出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上述内部批复属内部行政行为,对外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申请人称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收回涉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事实不符。

综上,李*等五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李*、李*、李*、李**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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