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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道办事处查村村安冲村民小组起诉池州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池州市**道办事处查村村安冲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安冲村民小组)因不服池州**民法院(2015)池行登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冲村民小组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得知安徽永**有限公司受池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于2014年4月17日对池州市2014年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面积、使用土地的界址及土地利用现状等进行建设用地项目勘测定界,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起诉人认为,安徽永**有限公司作出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违法,请求法院撤销依法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u0026rdquo;。由于起诉人起诉事项针对的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其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池州市**道办事处查村村安冲村民小组的起诉。

上诉人安冲村民小组向本院上诉人称,安徽永**有限公司是接受池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作出《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该报告书中勘测的土地范围涉及上诉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行政行为,且池州市人民政府是根据该技术报告作出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u0026rdquo;本案中,涉案《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系安徽永**有限公司作出,该公司不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此其不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第二,上述报告书虽是安徽永**有限公司接受池州市人民政府委托作出,但该报告书是前者根据专业知识对特定事实作出的一种技术性确认,报告书本身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尚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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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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