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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有限公司与某某某行政复议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马鞍山**有限公司因诉马鞍山市滨江新区建设指挥部、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不服马鞍**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2013)马**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马鞍山**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马鞍山市滨江新区建设指挥部、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将起诉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宋山村、九华村农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侵害了起诉人合法权利,请求判决确认该土地征收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人马鞍山**有限公司提出的诉求,实际上是因土地性质认定而产生的争议。起诉人的诉求系马鞍**民法院(2013)马行初字第00018号案件审理的范围。对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对马鞍山**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马鞍山**有限公司上诉称:土地所有权由国家相关法律确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的城市建设用地批复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无权改变征收前既定的土地所有权性质。在上诉人使用的土地所有权没有得到有权机关依法确认的情况下,无论将该宗土地按照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征收,都不符合法定程序。本案是因为土地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造成对上诉人的侵权,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诉求属于土地所有权争议问题和土地侵权问题,与事实不符。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其他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马鞍**料有限公司认为其使用的土地存在权属争议而申请确权,并以相关机关未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相关行政机关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目前该案尚未审结。现其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马鞍山市滨江新区建设指挥部、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将其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宋山村、九华村农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违法,因其使用的土地权属问题尚未依法得到确认,故其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马鞍山**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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