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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某某某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李**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起诉人于2012年11月11日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作出的函复不服,向国家信访局进行网上信访。2012年11月12日国家信访局转交安徽省信访局办理,2012年11月14日安徽省信访局亦转交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办理,至今已超过信访条例规定的法定办理期限。2013年1月17日,起诉人向国家信访局请求确认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网上信访,2013年1月18日国家信访局转交安徽省信访局办理,至今未果。起诉人认为安徽省人民政府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侵犯起诉人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李**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李**上诉称:其起诉的是安徽省人民政府,而一审裁定认为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信访事项作出书面意见,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针对李**信访反映的事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已转交相关部门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函复李**。故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李**反映的同一事项不再重复答复,对李**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李**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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