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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有限公司与某某某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马鞍山**有限公司不服马鞍**民法院(2013)马**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马鞍山**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18日、2012年3月22日和2013年元月11日对该公司建筑物及设施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马鞍山**有限公司虽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但并未提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迁行为的具体事实根据,故其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马鞍山**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马鞍山**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房屋建筑是雨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拆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上诉人马鞍山**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建筑物及设施实施了强拆。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Ο一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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