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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有限公司与某某某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有限公司不服淮北**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淮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安徽省**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状主要内容为:2007年12月12日,起诉人与安徽国**限公司、淮北**发公司、濉溪县翡翠明珠休闲会所签订《房地产项目联合竞买和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合同四方分别按照27%、60%、3%、10%的比例投资,联合竞买淮国土挂(2007)16号项目土地使用权。各方共同委托淮北**发公司进行竞买,竞得后按照竞价投资比例设立项目公司(首府**发公司)进行开发。淮北**发公司与起诉人的投资资金从双方合作开发的军分区项目(汇景花园)资金调剂投入。2010年5月10日,起诉人与淮北**发公司就其持有的首府**发公司股(债)权的归属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双方明确:根据2007年12月12日《房地产项目联合竞买和合作开发合同》约定,淮北**发公司作为名义投资方,共以其名义向淮北首府**发公司投资8772万元,形成了40%的首府**发公司股权和4772万元的债权。淮北**发公司上述8772万元投资款中的6579万元,是从其与起诉人合作开发的军分区项目资金投入的。这6579万元投资形成的权益包括30%首府**发公司股权和对首府公司3579万元的债权。按照双方合作开发军分区项目投资比例(起诉人90%、淮北**发公司10%)以及双方有关协议约定,起诉人应享有淮北首府**发公司27%股权。因该股权由淮北**发公司名义持有,现双方同意通过合法的形式和程序将该股权变更为起诉人持(享)有。2010年11月4日,起诉人、淮北**发公司、淮北首府**发公司等相关各方在淮北**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将淮北**发公司名义持有的淮北首府**发公司27%股权,变更登记至实际投资者起诉人名下。后淮北**发公司因其有关负责人向起诉人索要巨额利益未果,遂于2011年6月30日向淮北**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淮北**管理局作出的上述股权变更登记。同年8月26日,淮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淮北**民法院出具《说明》,认定淮北**发公司对淮北首府**发公司的出资行为是明确单一的,属国有资产。淮北**民法院依据该《说明》,判决撤销了淮北**管理局作出的上述股权变更登记。淮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未经查证,严重背离事实,将本属起诉人所有的股权界定为国有资产,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其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的《说明》。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淮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上述“说明”,是在起诉人所参与的另一行政诉讼中作为义务机关向司法机关履行的义务,并非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安徽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安徽省**有限公司上诉称: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淮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行政机关,其针对特定对象淮北**发公司和上诉人作出《说明》,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表现和结果。该《说明》对上诉人和淮北**发公司在淮北市**发公司的股权比例作出认定和变更,实质影响了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一审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淮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授权,具有监督管理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行政职权。其在涉及上诉人的诉讼中向受诉法院出具的《说明》,是其履行职权核查后自主判断作出的,属于体现其独立意思的行政行为,并非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该《说明》就特定企业的出资情况、资产性质等作出认定,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当事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安徽省**有限公司的起诉错误。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北**民法院(2013)淮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淮北**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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