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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某某某行政补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刘**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的(2013)宜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刘**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刘**父亲生前在安庆市玉琳路5号有79.35平方米的房屋。1959年其父将其中的18.42平方米门面房交给国家经租,安庆**管理局代表国家将该房产出租。1986年该房屋被安庆**管所拆迁,但刘**全家未享受拆迁补偿待遇。为此,刘**多年来向各级政府信访主张权利,但被答复告知该房屋产权归国家所有。刘**认为,该房屋不属于必须改造收归国有的范围,刘**全家也未收到收归国有的通知,房屋仍属全家所有。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安庆**管理局对该18.42平方米的门面房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刘**要求安庆**管理局对其位于安庆市玉琳路5号的18.42平方米的祖产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该请求事项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人民法院依法应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刘**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刘**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未阐明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房屋受法律保护,安庆**管理局粗暴剥夺刘**的祖产,在房屋拆迁后也不予以补偿,严重侵犯了刘**等人合法财产权,一审法院认定属落实政策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安庆**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主张的18.42平方米房屋已于1959年交给国家经租,后于1986年被拆除,该房屋属私有房屋还是经社会主义改造后已变为国家所有,涉及到当时的政策,应属历史遗留问题。现刘**要求给予案涉房屋的拆迁补偿,符合《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并无不当。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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