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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有限公司与某某某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马鞍山**有限公司因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所有权确认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马鞍**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2013)马**初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鞍山**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对马鞍山**有限公司申请的土地所有权确认请求,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侵犯了起诉人合法权利。请求判令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履行该土地所有权确认的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人马鞍山**有限公司提出的诉求系马鞍**民法院(2013)马行初字第00018号案审理的范围,该起诉系重复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对马鞍山**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马鞍山**有限公司上诉称:马鞍**民法院(2013)马行初字第00018号受案通知书受案的理由是上诉人递交的诉状符合受案条件,而不是依据安徽**民法院(2013)皖行终字第00023号裁定作出的,两者没有任何联系,因此,不能证明该受案通知书受理的“行政不作为”案,就是安徽**民法院上述裁定要求一审法院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案件。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确认本案已由(2013)马行初字第00018号案通知书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3年3月,马鞍山**有限公司向马鞍**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履行对其占有使用的土地权属进行确认的法定职责,马鞍**民法院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本院已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皖行终字第00023号行政裁定,指令马鞍**民法院立案受理,该院已作出(2013)马行初字第0001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受理该案,该案现正在马鞍**民法院审理中。现马鞍山**有限公司以同一事由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履行土地所有权确认法定职责,系重复起诉,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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