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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有限公司与某某某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马鞍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不服马鞍**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2013)马**初第0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13年6月15日,天**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马鞍山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马鞍山市规划局)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的《马鞍山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巡查联系函》(马*巡区函(2011)6号)和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雨**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雨城管限拆字(2011)第010号)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马鞍山市规划局作出的规划巡查联系函、雨**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马鞍山市规划局下发给雨山区城管局的规划巡查联系函系单位之间的公文,并非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雨山区城管局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对天**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天**司的诉求不具有可诉性,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天**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天**司上诉称:马鞍山市规划局作出的规划巡查联系函与上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雨山区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该通知明确告知了诉权、起诉期限,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受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规划局在其作出的马规巡区函(2011)6号规划巡查联系函中称,宋山村有单位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65条和66条,属违法建设。因该函附有天**司厂房等建筑物的照片,故马**规划局实质上已认定照片中天**司的建筑物为违法建设。雨**管局根据马**规划局上述认定,对天**司作出限期拆除通知,责令天**司拆除其被马**规划局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为天**司设定了行政义务。故马**规划局、雨**管局的上述行为均对天**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天**司不服上述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以上述行为对天**司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天**司的起诉不当。

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马鞍**民法院(2013)马**初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马鞍**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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