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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霁**限公司与枞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允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枞阳县**料有限公司与枞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允诺一案,2012年8月28日,安庆**民法院作出(2012)宜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枞阳霁**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代理审判员陈*、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实质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进行了协调。2012年12月6日,枞阳县人民政府、枞阳霁**限公司及枞阳县**料有限公司就案涉政府行政允诺争议,自愿达成以下意见:

一、枞阳霁**限公司撤回上诉,枞阳霁**限公司及枞阳县**料有限公司不再就案涉允诺问题向枞阳县人民政府主张任何权益。

二、枞阳县人民政府依法加强辖区内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监管,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企业备案、审批等制度,并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安庆市人民政府有关预拌混凝土产业的规定,依法规范当地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独立编制辖区预拌混凝土产业的中长期规划。

三、枞阳县人民政府加大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的使用和推广力度,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给予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企业提供便利和支持。

本院认为

协议签订后,上诉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枞阳霁**限公司撤回上诉,(2012)宜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不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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