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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有限公司与某某某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马鞍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不服马鞍**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2013)马**初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天**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18日、2012年3月22日和2013年1月11日对该公司建筑物及设施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天**司曾于2013年5月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已作出(2013)马**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对天**司的起诉不予受理。现天**司提起的诉讼系重复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对天**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天**司上诉称:2013年5月起诉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次起诉时已向一审法院提供了证据证明上诉人的房屋建筑是雨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拆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公司2013年5月向一审法院起诉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建筑物及设施实施了强拆,故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二审予以维持。但天**司本次起诉时提供了证明其房屋建筑系雨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拆的证据,故其本次起诉与前次起诉事实根据不同。一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天**司的起诉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能够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马鞍**民法院(2013)马**初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马鞍**民法院立案受理。

裁判日期

二Ο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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