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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有限公司与某某某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马鞍山**有限公司不服马鞍**民法院(2013)马**初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鞍山**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马鞍山市滨江新区建设指挥部、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实施拆迁时,侵害了起诉人的财产权利,请求确认马鞍山市滨江新区建设指挥部、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将马鞍山市九华街160号1-5栋房屋按照私营企业马鞍山**有限公司名下的公有住房实施拆迁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马鞍山市九华街160号1-5栋房屋拆迁安置主体系马鞍**江新区国有土地拆迁工作指挥部等。马鞍山市滨江新区建设指挥部未直接实施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马鞍山市**有限公司错列了诉讼主体。故依照《最**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马鞍山市**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马鞍山**有限公司上诉称:被拆房屋系上诉人依法受让取得,与上诉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上诉人马鞍山**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马鞍山市滨江新区建设指挥部、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实施了拆迁并侵害其财产权利,其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Ο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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