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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某某某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飞不服合肥**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的(2013)合行诉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13年1月6日,高飞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09年3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拆除其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与全椒路路口的一间门面房,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合肥**建设局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后未实施监管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确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及合肥市**道办事处拆迁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超过期限拆迁;二、责令合肥**建设局履行监管职责;三、判令归还其门面房并承担一切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高*曾于2010年12月2日、2011年6月9日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及合肥市重点工程局拆迁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超过期限强拆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归还其门面房。高*此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对高*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高*上诉称:前两次起诉,由于证据不足,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此次提起诉讼,增加了三里街街道的答复、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等三份证据,加上原已提交的拆迁许可证、照片等证据,一审法院仍不予受理,有失公平公正。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高*曾于2010年12月2日、2011年6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及合肥市重点工程局拆迁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超过期限强拆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归还其门面房。高*本次提起诉讼所主张的侵权事实及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前两次基本相同,其提供的新增加的三份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所诉被告实施了拆除其房屋的行为。故一审法院裁定对高*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高*作为被拆迁人,其与拆迁人之间因补偿安置问题产生争议,应通过正确的渠道寻求救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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