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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某某某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程**因不服本院就其诉广德县人民政府为胡**颁发皖广林证字(2008)第62009号林权证的林业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作出的(2010)皖行终字第00043号行政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28日以高检行抗(2012)1号行政抗诉书向最**法院提出抗诉。最**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行抗字第2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期间,程*全以其已与胡光荣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申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诉人程*全已与被申诉人胡**达成了和解协议,程*全申请撤回申诉,是其行使权利的方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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