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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广**家店村民组与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政府等土地行政确权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广德县**家店村民组(以下简称阳家店村民组)诉广德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宣城**民法院于2010年6月20日作出[2010]宣中行初字第0017号行政判决。阳家店村民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1月28日,广德县人民政府作出广政[2010]9号《关于广德县杨滩乡莫村村下家弄村民组(以下简称下家弄村民组)与阳家店村民组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该《决定》认定:争议土地位于杨滩乡莫村村黄金坡,土地类型为旱地,面积约0.3亩。该宗土地原系下家弄村民组竹林地,1982年由下家弄村民组划分给该组村民张**(张**的父亲)使用,1983年被洪水冲毁,后由张**家复垦成旱地种植。1987年张家人外出务工,其耕种的土地由杨滩乡莫村村丁字关村民组、阳家店村民组继续种植。1994年前后,张**代表下家弄村民组向耕种的农户提出收回该处旱地,现包括争议地在内的土地由张**实际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原国**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争议土地所有权属于下家弄村民组。

阳家店村民组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广德县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争议土地是位于该组村民阳**承包地边的一块荒地,一边靠老河道,另一边除与阳**承包地相连外,不与任何人的土地相连。在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阳**就将其开垦为旱地并耕种了几十年,期间无任何人提出异议,直到2006年张**才提出争议。2、该处理决定与已被法院撤销的广政[2008]36号处理决定基本相同,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广政[2010]9号处理决定。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争议土地位于广德县杨滩乡莫村村黄金坡,面积约0.3亩。多年来,阳家店村民组与下家弄村民组均主张争议土地的所有权,但都未能提供任何权属凭证。2006年9月,阳家店村民组提出申请,要求广德县人民政府确权。2008年4月3日,广德县人民政府作出广政[2008]36号处理决定,裁决争议土地属于下家弄村民组所有。阳家店村民组不服,提起诉讼。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宣中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撤销广政[2008]36号处理决定,责令广德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生效后,广德县人民政府组织阳家店村民组代表和下家弄村民组代表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2010年1月28日,广德县人民政府作出广政[2010]9号处理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各方均无权属凭证,或依各方提供的凭证难以认定土地权属,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定。”本案中,广德县人民政府经调查认定争议土地在历史上由下家弄村民组村民经营管理,阳家店村民组与下家弄村民组均不能提供争议土地的任何权属凭证,在组织双方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依职权裁定争议土地归下家弄村民组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阳家店村民组虽主张争议土地的所有权,但未提交关于争议土地的任何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广德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的广政[2010]9号《关于广德县杨滩乡莫村村下家弄村民组与阳家店村民组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

上诉人诉称

阳家店村民组上诉称:广德县人民政府广政[2008]36号处理决定所采用的证据已经宣城**民法院[2008]宣中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所否定,被上诉人在未提交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原有证据认定争议土地由下家弄村民组张**实际占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被告广德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举的主要证据有:1、2007年6月11日对阳**的询问笔录,证明争议土地不属于阳家店村民组所有;2、2007年6月11日对刘**、王**、仰明璃、曾**的询问笔录,证明争议土地由下家弄村民组经营管理;3、2006年8月27日,莫**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争议土地由下家弄村民组经营管理;4、刘**、仰明璃、刘**、杨**出具的证明,证明争议土地由下家弄村民组经营管理。

一审原告阳家店村民组及一审第三人下家弄村民组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以上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审核,一审关于案件证据的认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争议。在行政程序中,土地权属争议双方阳家店村民组和下家弄村民组均未能提供相关的权属凭证以支持其权属主张。依照《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关于“对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各方均无权属凭证,或依各方提供的凭证难以认定土地权属,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定”的规定,广德县人民政府根据争议土地在历史上由下家弄村民组村民使用的事实,在经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依法作出行政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在诉讼程序中,上诉人阳家店村民组仍未能提交相关的土地权属凭证以支持其诉讼主张,广德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处理决定时业已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德县杨滩乡莫村村阳家店村民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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