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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等人因诉合肥市规划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行诉初字第000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韩**等人上诉称:1、合肥市规划局的复函是土地征收的前置程序。没有复函,土地征收批复不能作出。2、涉案土地为住宅用地,复函把上诉人具有使用权的住宅用地规划为其它用地,实际上对上诉人产生影响。请求:一、撤销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行诉初字第00022号行政裁定;二、裁定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等人因不服合肥市规划局作出的u0026ldquo;关于确认王*社区刘**、王岗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范围的复函u0026rdquo;具体行政行为在向一审法院起诉前,已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了行政复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此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并告知韩**等人如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以合肥市规划局的上述复函,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行诉初字第00022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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