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与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方锡卫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