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长丰县地方税务局双墩分局税务管理一案,不服安徽省肥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张**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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