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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长丰县**墩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长丰县地方税务局双墩分局税务管理一案,不服安徽省肥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张**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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