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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安**电视台接收其档案、安置其工作等一案,不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行诉初字第000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王**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王**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王**上诉称:退伍军人安置是政府的职责,各级机关都有协助政府做好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义务。退伍军人与安置办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安**电视台执行政府安置办对退伍军人再安置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本案安**电视台对其不予安置是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王**诉争的军转事由,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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