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市庐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章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而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庐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庐阳征决(2014)18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庐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章某某社会抚养费254340元的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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