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因被执行人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缴纳8400元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然未主动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肥**管理局申请执行合工商经检处字(2014)8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合肥**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缴纳罚款8400元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