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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9

案件描述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催缴决定书,而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然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肥市庐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庐阳征决(2014)06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庐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某某、张某某社会抚养费254340元的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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