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市**监督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14-37

案件描述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款10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罚款催缴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仍未主动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肥市**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庐)安监管罚(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兴华建设**有限公司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