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萍诉安徽省民政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15-0005

审理经过

2014年12月22日,本院收到高*的起诉状,诉称:2013年12月20日,其获悉安徽省民政厅批准项**仍担任安徽**协会法定代表人的信息,于2014年10月28日通过邮局给安徽省民政厅邮寄了一封挂号信件:《关于要求撤销项**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申请书》。然而到现在将近两个月的时间了,安徽省民政厅即未作出任何行政行为,也未作出书面的有关此事的答复。请求判令安徽省民政厅履行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高*是2014年10月28日通过邮局向安徽省民政厅邮寄《关于要求撤销项**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申请书》的,而其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判令安徽省民政厅履行法定职责,期间不足60日,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高*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