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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孙某某诉庐阳**办公室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15-0004

审理经过

2014年12月15日,本院收到施某某、孙某某的起诉状,诉称:2013年12月23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称: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合肥市中菜市路道路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确定合肥市**收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庐阳**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其房屋在此次房屋征收范围内。2014年5月5日凌晨,在其既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庐阳区人民政府也未对其作出补偿决定书的情况下,庐阳**道办事处指挥拆除人员将房屋包围,并将其强行驱离出房屋后,开动钩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将房屋强行拆除,家庭物品被悉数砸在屋内。请求确认合肥市**收办公室对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3日作出的有关合肥市中菜市路(宿州路-含山路)道路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的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内容,合肥市**收办公室是征收实施单位,庐阳**道办事处是委托实施单位。因拆除房屋是依据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故起诉人施某某、孙某某请求确认合肥市**收办公室对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系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施某某、孙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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