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霸州**限公司不服被告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霸州**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霸州**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霸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霸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