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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有限公司与合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14-00075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安**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合肥市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安**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以对工伤认定表示认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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