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4年7月18日,本院收到付某某的起诉状,请求依法撤销安**安厅作出的(2013)12号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和皖公办信终(2013)02号终结认定决定书;责成省公安厅依法作出客观公正复核结论;本案全部诉讼费由省公安厅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付某某起诉请求撤销的是省公安厅针对其信访诉求所作出的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和终结认定决定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付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