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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14-29

案件描述

因被执行人合肥金**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缴纳违法所得2289元、罚款37711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然未主动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肥**管理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合工商经检处字(2013)13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合肥**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肥金**任公司缴纳没收的违法所得2289元和罚款37711元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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