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夏**不服被告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批准其退休申请,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高*诉安徽省民政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14-0071
徐**与合肥市规划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合肥**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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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先**限公司不服合肥市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裁定书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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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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