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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先**限公司不服合肥市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裁定书14-36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先**限公司不服被告合肥市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安徽先**限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安徽先**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先**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先**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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