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中**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作为,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中**包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承诺查处,行政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中**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中**包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