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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限公司与合肥**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华**限公司不服被告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注册登记,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南华**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河南华**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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