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25434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肥市庐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征决(2014)029号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庐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某某、丁某某社会抚养费254340元的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