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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不服被告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户籍管理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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