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不服被告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户籍管理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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