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市包河区凤凰娱乐会所与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凤凰娱乐会所诉被告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劳动管理工伤确认一案,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凤凰娱乐会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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