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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肥东经**委员会农村发展局行政救助、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肥东经**委员会农村发展局不履行耕地补贴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系安徽省肥东县龙岗镇燎原村横大路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了集体土地7.12亩。2006年,肥东县经开区一次性征收横大路村全部土地,原告不服,案经合肥**民法院终审判决,陈**承包的土地全部退还原告耕种。此后,肥东经**委员会农村发展局未向原告发放国家惠农补贴资金,原告多次向肥东经**委员会农村发展局反映亦无结果。原告认为财政补贴是国家的惠民举措,不容侵占,诉请判令肥东经**委员会农村发展局截留惠民补贴行为违法,应予及时打卡发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针对财政补贴诉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原告应以对财政补贴作出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庭审查明,肥东经济**农村发展局是肥东经**委员会的内设机构,不属于独立法人,原告选择该发展局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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