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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9月19日,起诉人李**以店埠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职责为由起诉来院,要求本院判令店埠镇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其在店埠镇安乐村瓦南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职责。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曾于2013年11月2日为其肥东县店埠镇安乐村瓦南组土地承包经营事宜,向店**经站及县农委提出申请,店埠镇人民政府对其申请,于2014年3月10日予以答复,并于2014年4月2日正式以店政信字(2014)24号作出《关于李**反映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且起诉人根据**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已向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肥东县人民政府亦对其作出《关于李**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对其诉求不予支持。现起诉人李**以依法享有肥东县店埠镇安乐村瓦南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提出申请,并请求本院依法判令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其在瓦南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起诉不符合诉、访分立原则。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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