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与肥东**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关*不服被告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依法受理后,于2014年7月3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关*,被告肥东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杨*、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4月4日,肥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关于关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东国土资(2014)94),针对原告的再次申请,2014年7月10日,肥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关于关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被告诉讼中,因其证据材料与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相同,未再提供。被告认为已履行了公开信息的法定职责。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书两份,证明:原告分别于2014年3月19日、2014年6月24日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

提供信息公开的材料清单两份及回复两份、信息公开材料领取台账两份,证明被告对原告申请信息公开已履行了公开职责,原告起诉没有依据。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征地拆迁与农民的生活、生计及居住条件等重大问题相关,征地拆迁的批文及征地公告、征地面积及用处,人口安置、劳动力就业安置、房屋安置实施情况,依据肥东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本人于2014年3月19日书面申请肥东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直到6月24日尚未收到相关信息的答复。又于2014年6月25日再次申请肥东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几经周折于2014年7月10日得到一些信息公开,然而我所申请要求公开的内容很多方面却未予公开。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1、确认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在本村民组土地上实施征地过程中,在2014年6月25日申请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全部信息公开,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按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给予书面公开。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明关兵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信息公开申请书,证明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实存在。

经申请得到的信息材料清单,证明政府信息公开不完整,肥东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

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关兵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证明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书面公开。

被告辩称

肥东县国土资源局辩称,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的申请已履行了公开信息职责,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关*系肥东**园居委会大岗村民组村民。2014年3月1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事项:1、公开肥东县经济开发园区2006年至2020年的开发区具体详细位置图及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肥东县经济开发园区设立的所有文件,2、公开皖政地(百补)(2009)46号、皖政地(增减挂钩)(2009)7号、皖政地(增减挂钩)(2009)5号、皖政地(2011)1400号。肥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4日,以复印的方式向原告关*公开了其所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并对未提供的政府信息,告知原告获取的途径。2014年6月24日,原告又向肥东县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事项:皖政地(增减挂钩)(2009)5号、皖政地(百补)(2009)46号、皖政地(增减挂钩)(2009)7号、皖政地(2011)1400号、皖**(纳入增减挂钩)(2011)28号等五个批文。同时要求被告公开向上级政府报批五个批文等相关材料。2014年7月10日,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向原告关*公开了:1、肥东县2008年第九批次(增减挂)的相关材料,2、肥东县2008年第十五批次的相关材料,3、肥东县2008第十三批次(增减挂)的相关材料,4、肥东县2011年第21批次的相关材料。2014年7月21日,原告以被告未按其要求全部公开政府信息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具有依法公开其制作或掌握的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向**务院相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本案原告两次向被告申请公开上级政府有关征地批文,被告均已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了回复和信息公开,并将在履职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材料复印给了原告,满足了原告的知情权。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全面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关*要求被告按其申请书面公开全部信息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