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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肥东县**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龙诉被告肥**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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