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肥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周*、张**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肥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征决(2014)0209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行政行为为由,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肥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作出的征决(2014)02095号行政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肥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4)02095政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