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苏**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9月16日,本院收到陈**、苏**的起诉状,请求确认众兴乡人民政府2013年4月24日出具虚假证明并加盖公章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众兴乡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是作为苏**不服合肥市人民政府颁发给王**、王**《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中的证据材料,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证据材料已经合肥**民法院审理、查证,并予以确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陈**、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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